diff --git a/IBG4E/HW4-Key.md b/IBG4E/HW4-Key.m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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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ἀλλ᾽
- ἵνα (πληρωθῇ)P (ὁ λόγοςὁ {…分詞內嵌子句…}‡ )S
- { (ἐν τῷ νόμῳ αὐτῶν) (γεγραμμένος) }‡
- - ὅτι (Ἐμίσησάν)P (με)C (δωρεάν.¶)A
+ - ὅτι (Ἐμίσησάν)P (με)C (δωρεάν.¶)A
- **(3) 在挑戰中與聖靈同做愛的見證 (15:26–27)**
- Ὅταν (ἔλθῃ)P (ὁ Παράκλητος)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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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2a 特別之處在於:用同一個質詞 μὴ 來否定兩組假設條件 (我來 & 我對他們說)。這在句法上 (syntactically) 屬於 compound protasis (複合條件子句),Wallace (GGBB 684 = 中希 722) 約略提及,但沒有舉出經文例子。目前我還沒有找到好的解釋,但在語意上 (semantically) 卻必須如此解釋。
- 22c 是結果子句:他們就沒有罪——這話不能解釋成他們無罪,而是指他們沒有 15:18–21『恨惡、逼迫耶穌以及門徒的罪』。
- 第二類條件句的意思是:假設條件不成立 ⇒ 換言之,耶穌確實來了,耶穌確實對他們說了,而結果是:他們確實有罪。
-- 22d 更指出他們的罪沒有任何藉口 (無可推諉)。
+- 22d 更指出他們的罪沒有任何藉口 (無可推諉)。放在耶穌最後對門徒勸勉的上下文裡推敲,耶穌之所以要說這話,目的不單只是宣告世人有罪,而是為了要安慰門徒,即便面對挑戰 (恨惡 & 逼迫),但門徒是站在正確的那一邊。恨惡、逼迫門徒的世人,必定會受到最後的審判!
- _(2d) 更不能心存僥倖——因為聖經早已預先寫明了 (15:23–25)_
- 15:23 用分詞內嵌子句 ἐμὲ μισῶν 當形容詞用,前面加上冠詞 Ὁ 之後成為 T—A 結構的實名詞,當成整個子句的主語。
-- 15:24abc 是一整個第二類條件句
+- 24abc 是一整個第二類條件句,與 15:22 前後呼應,論證耶穌的言行,是世人雙重定罪的依據。15:22 講耶穌的『言』,15:24a講耶穌的『行』,尤其是15:24b那些沒有別人做過的事 (約翰福音裡面記載的七個神蹟 +耶穌自己死裡復活) ⇒ 這些神蹟證明了耶穌的神性,世人不信 = 世人不相信耶穌是神!
+ - 迦拿婚宴使水變酒 (John 2:1–11)
+ - 遠距醫治大臣的兒子 (John 4:46–54)
+ - 醫好畢士大池邊的癱子 (John 5:1–9)
+ - 五餅二魚 (John 6:5–14)
+ - 海面行走 (John 6:17–21)
+ - 醫好生來瞎眼的人 (John 9:1–7)
+ - 拉撒路死裡復活 (John 11:1–44)
+- 24d–25b 用 δὲ 推進耶穌的論點,並且說明世人逼迫信徒背後的原因。
+ - 24d 但現在他們也看見了。動詞 ἑωράκασιν 用現在完成式,表達狀態 (stative) 的觀點,語意份量最重,強調先前行動所產生、直到如今仍然持續的結果 (GGBB 574–76 = 中希 606–08)。
+ - 24e 而且他們既恨了我、又恨了天父,動詞 μεμισήκασιν 還是用現在完成式,表達狀態 (stative) 的觀點,語意份量最重,連續兩個現在完成式
+- 當整個子句比較時,ἀλλά表示轉變到不同或相反的事上 (BAG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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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**(3) 在挑戰中與聖靈同做愛的見證 (15:26–27)**